為了保障師生員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學校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信息的服務作用,根據教育部令第29號《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中國政法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中國政法大學信息分類
中國政法大學信息分為以下12類:
代碼 | 目錄分類 | 代碼 | 目錄分類 |
01 | 基本信息 | 07 | 學風建設 |
02 | 招生考試 | 08 | 學位、學科 |
03 | 財務、資產及收費信息 | 09 | 對外交流與合作 |
04 | 人事師資 | 10 | 后勤保障 |
05 | 教學質量 | 11 | 黨務公開 |
06 | 學生管理服務 | 12 | 其他 |
二、中國政法大學信息編排體系
中國政法大學信息由以下幾部分構成:信息名稱、信息索引號、發文文號。
(一)信息名稱
為形成信息的標題。
(二)信息索引號
為一組16位的編碼,由學校代碼、類別代碼、年份代碼、信息流水號、公開屬性代碼共計16位字符組成,具體表現形式為:
cupl | 01 | 2014 | 0001 |
學校代碼 | 類別代碼 | 年份代碼 | 信息號 |
1.中國政法大學代碼cupl,為4位字符。
2.類別代碼。分為12類,類別代碼共2位字符,為01-16。
3.年份代碼。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4.信息流水號。為單位(部門)產生信息的序號,共4位字符。
如cupl-01-2014-0001,為2014年形成的關于學校概況的第1條信息。
(三)發文文號
主要指文件的文號,包括學校代字、年份、序號,如法大發[2010] 15號。
三、中國政法大學信息獲取方式
學校公開的信息分為向校內公開、向社會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三部分。
(一)向校內公開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校內公開:
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需要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序等;
其他應當向校內公開的。
(二)向社會公開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社會公開:
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反映學校歷史沿革,學科和專業設置,管理機構設置、職能及辦事程序,招生收費等情況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
向校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信息具體內容詳見《中國政法大學信息公開內容》。學校將通過學校門戶網站(http://www.cupl.edu.cn)、學校宣傳欄等途徑主動公開上述信息。
(三)信息公開申請
學校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學校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了屬于部分公開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據掌握的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1.受理機構
機構名稱:中國政法大學信息公開辦公室
辦公地址: 昌平主樓A805
受理時間:8:30-11:30,14:00-16: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10-58909033
傳真號碼:010-58909034
電子郵箱:xxgk@cupl.edu.cn
通信地址:中國政法大學學校辦公室
郵政編碼:102249
2.申請提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中國政法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到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以在學校門戶網站上下載。提交申請時,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將申請表下載填寫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學校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學校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中心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當提供下列內容: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信息內容的準確描述,如名稱、文號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獲取信息的形式;
獲取信息的用途。
一張申請表只能申請一件信息,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盡、明確。
3.申請處理
(1)審查
收到申請后,學校將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
(2)登記
對于申請表填寫完整,并且申請人按相關規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的申請,在收到申請后予以登記。
(3)答復
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學校將按照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①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②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③屬于本校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但尚未制作或者獲取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④不屬于本校公開職責權限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掌握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⑤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⑥申請內容不明確,且不符合《中國政法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的,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⑦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因故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4)提供信息
學校在申請人按規定辦理繳費等手續后向申請人提供有關學校信息。
4.收費標準
按照北京市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依申請提供學校信息所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